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呂春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張OO之完整姓名及
住居所及現在戶籍謄本,以○○○鄉○○段新庄子小段489之1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出之書狀,雖記載被告張××,
惟未記載其完整姓名,致書狀無法送達,被告張××為何人
並無法特定,原告起訴狀不合程序,依法應予補正,如逾期
不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提出本件請求分割土地
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以明瞭共有人為何?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