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1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李慶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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