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1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李慶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紀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1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李慶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