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2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被   告  王暄惠 (原名 王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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