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東小字第53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東小字第53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
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捌萬玖仟肆
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壹仟零伍拾捌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陳敏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