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82號聲請人 黃昭智 代理人 高傳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87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9人×10份=3,87
0元)。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㈠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㈡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債務種類、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並重新陳報全體債權人清冊。
㈢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8年8
月15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兆豐銀行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
四、請聲請人釋明於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何時毀諾?請提出相關協商文件。另請說明是否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收入及支出情形等),若有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還款之協商方案,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
五、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六、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自民國106年8月16日起至
108年8月15日)之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如聲請調解時財產收入說明書所載?
七、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108年6月至陳報月之薪資明細表等收入證明;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4月25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補正說明支出情形: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自106年8月16日起至108年8月15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水、電、瓦斯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如聲請調解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二)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情形包含房租10,000元、膳食費7,500元、交通費1,800元、水費328元、電費560元、瓦斯費450元、手機費500元、醫療費500元、一名子女扶養費8,000元等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如是,請就下開事項說明;如否,則請聲請人重新列表陳報,並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相關單據釋明之。
1.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仍為新北市○○區○○里○○路○○○巷○○號2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2.水費每月328元:請提出最近108年繳費單據(請至少提出最近6個月)。
3.瓦斯費每月450元:請提出最近108年繳費單據(請至少提出最近6個月)。
4.交通費每月1,800元:請說明上下班交通路線,並提出提出最近6個月之支出證明文件(如:加油費單據、悠遊卡加值證明…等)。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聲請人陳報之汽車、機車「車號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5.手機費每月500元:請提出最近108年繳費單據(請至少提出最近6個月)。
6.醫療費每月500元:請提出最近108年繳費單據(請至少提出最近6個月)。
7.雜支2000元:請說明係何種開支,並提出相關支出證明文件(請至少提出最近6個月)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子女黃○佑,請提出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金額及支出單據,說明分擔扶養黃○佑義務之人為何,及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
(二)請補正陳報配偶 楊淑玲 之目前工作及各項收入情形,先前及目前協助負擔家中生活開銷之詳細情形為何(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期、給付金錢或協助支應生活花費之金額多寡等)?並提出配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請聲請人提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十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8月16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五、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8月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
十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