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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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 何盈達 被告 白富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1,400元。至於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之前段係附帶請求被告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另訴之聲明第2項之後段請求被告返還權狀及買賣房屋文件及貸款文件等,則與訴之聲明第1項為互相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第1項聲明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