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46號聲請人 林學煌
林翊珊 兼上二人 羅瓊瑛 法定代理人相對人 林玉忠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均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前揭說明,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聲請人並未繳納,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6年9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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