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10號聲請人 徐寶秀 相對人 王志成王天德 之繼承人
王連長 王連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王志成即王天德之繼承人、王連枝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王志成即王天德之繼承人、王連枝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再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國97年1月2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有明確規定。末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王連長、王連枝及第三人王天德、 王炎春 為擔保其等
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權利範圍:王連長、王連枝、王天德、王炎春各4分之1),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期則依照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王連枝於86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0元,
約定清償日期為88年1月12日。相對人王連枝並簽發發票日為86年1月12日,票面金額為8,000,000元,到期日為88年1月12日之無記名本票1紙交聲請人收執。詎相對人王連枝屆期未為清償,聲請人於催告相對人王連枝還款而未獲清償後,已持前述本票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許可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並經該院以104年度司票字第3619號裁定准許確定。
㈢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已移轉登記予王天德及相對人王連長、
王連枝(權利範圍:王天德、王連枝各4分之1;王連長2分之1),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又王天德已於91年10月19日死亡,相對人王志成為其繼承人,雖尚未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中王天德所有之部分辦畢繼承登記,惟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王天德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中王天德所有之部分,對相對人王志成行使抵押權。聲請人為此以王志成、王連長、王連枝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619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同意書、存證信函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㈠聲請人對相對人王志成、王連枝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
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王志成、王連枝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王連枝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相對人王志成則具狀指稱本件債權額為不實,惟狀內並未檢附任何證據。而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述事實及所附相關證據,自形式上以觀,已足認定抵押權存在且抵押債權屆期未獲清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除前開准許部分外,聲請人尚列王連長為相對人提出本件聲
請,惟王連長已於104年6月26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自不得作為本件之相對人;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司繼字第1498號卷宗後,發現王連長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聲請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中,即有部分屬無人繼承之遺產。經本院於104年11月18日通知聲請人為王連長選任遺產管理人,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31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臺南市○○○區○○○○段│42│建│429.00│2分之1││001├───┴────┴────┴──┴─┴────┴───┤││權利範圍:王志成即王天德之繼承人、王連枝各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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