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20號聲請人 許子玲 即 許麗玲 相對人 董珠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第三人普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吉公司)房屋款,曾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7年1月29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到期日為98年11月10日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交普吉公司收執,嗣普吉公司並將系爭本票及債權讓與聲請人。而相對人前於96年12月31日已以其所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768,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其登記之清償日期為98年11月10日。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前述債權,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係提出系爭本票及普吉公司簽立之債權讓與證明為債權證明文件,然本件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已載明為「民國96年12月28日之金錢借貸」,則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簽發日期,均顯與登記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權總金額不符,自形式以觀,尚難認系爭本票所載債權確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而經本院通知聲請人補正後,聲請人亦未能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本件聲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雖不能證明登記之擔保債權仍然存在,但依其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不動產登記謄本上之記載,已足證明擔保債權屆期未獲清償。本件聲請人雖欠缺與登記內容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然對本件得否准許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其聲請仍應准許,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52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64-162│建│63.55│全部│├──┼───┼────┼───┼────┼─┼────┼──────┤│002│臺南市○○○區○○○段│164-166│雜│402.85│10000分之306│└──┴───┴────┴───┴────┴─┴────┴──────┘┌───────────────────────────────────────────┐│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52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61│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31│31│31│17│11│平│鋼筋│20│平│全部│││5│塩田路395巷5│南區科工│鋼筋混凝│.0│.3│.3│.0│0.│方│混凝│.1│方│││││弄25號│段164-16│土造│6│6│6│8│86│公│土造│3│公││││││2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