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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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原告 張燊雅 被告 沈榮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63號、111年度朴交簡字第2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余珈瑢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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