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原告劉O顓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劉O達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王O雅姓名年籍住所詳卷被告 張方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裕翔
法官盧伯璋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佾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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