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原告 張雅閔 被告 李湘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45號(已改分112年度嘉交簡字第54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鄭諺霓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