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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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87號抗告人甲○○
號4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87年5月20日第1審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抗告人於抗告狀之簽名或蓋章(請攜帶身分證到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提出抗告狀表明對於第1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抗告理由,逾期未補正前開抗告聲明,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鳳怡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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