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05號原告甲○○被告乙○○現應受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將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下午四時四十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應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登載於新聞紙,並將新聞紙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業因不知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而經聲請本院准對被告公示送達。現本院已經定於民國97年6月2日下午4時4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自應依上揭法律規定,命原告將此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應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登載於新聞紙,並將該新聞紙陳報本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昆鑫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