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0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8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大祥化成股份有限公│甲○○│96年11月20日│26,460元│WC0000000││││司饒維井││││││└──┴─────────┴─────────┴───────────┴─────────┴────────┴──┘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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