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2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八五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八五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林芝儀┌────────────────────────┐│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元)│├───────────┼────────────┤│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合計│叁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