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11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郭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陸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收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費用,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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