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84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賴柏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叁拾陸萬零陸佰捌拾貳元及新臺幣肆佰捌拾叁萬玖仟零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賴柏宇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00000000元整,期限30年,自民國101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
131年11月15日止,共分360期,每期1個月,其中(1)新臺幣00000000元,貸款利率自101年11月15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75%計算,目前利率為2.12%,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其中(2)新臺幣0000000元,貸款利率前二年按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345%計算,目前利率為1.72%,第三年起按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641%計算,嗣後隨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述借款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00000000元整,並自民國103年02月15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88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柏宇│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2│││103606││3月15日起│││││82元│││││├──┼───┼─────┼──────┼──────┼───────┤│002│新臺幣│賴柏宇│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72│││483905││2月15日起│││││7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柏宇│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3606││4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賴柏宇│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83905││3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