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4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育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育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育德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所明定。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而如他罪係在該最先確定之罪確定後所犯,即不得與前罪定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3號、第33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基交簡字第141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判決,且於111年5月16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從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經函詢受刑人後,受刑人並未函覆意見,爰審酌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行為次數,綜合評斷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於不逾越上述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呂宗祐附表:受刑人朱育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2月①有期徒刑1年3月②有期徒刑1年3月③有期徒刑1年3月④有期徒刑1年3月⑤有期徒刑1年3月⑥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28日109年12月8日至109年12月11日①110年8月7日至110年9月6日②110年6月28日至110年9月6日③110年6月11日至110年8月17日④110年8月底某日至110年9月10日⑤110年8月15日至110年9月9日⑥110年8月15日至110年9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3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265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基交簡字第14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1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40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18日111年9月30日111年11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基交簡字第14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1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40號確定日期111年5月16日111年11月29日111年12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48號(編號1至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756號(編號1至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42號(編號1至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①有期徒刑1年2月②有期徒刑1年2月③有期徒刑1年2月④有期徒刑1年1月⑤有期徒刑1年2月⑥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0年8月中旬至110年9月15日①110年8月23日②110年8月23日③110年8月23日④110年8月23日⑤110年8月25日⑥110年8月25日000年0月間某日至110年9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87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574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1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18日112年8月30日112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1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22日112年10月4日113年1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74號(編號1至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9號(編號1至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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