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526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東晟發興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東晟發興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溪湖分行為付款行之支票一張,票面金額40,130元,發票日97年8月6日,支票號碼BC0000000,未料屆期經於97年8月7日提示無法兌現,竟以存款不足為理由遭退票,有退票理由單為證,依法債務人自應給付上開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懇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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