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78號原告 黃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永慶 房屋、 葉至軒 、 徐偉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