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4號原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訴訟代理人 劉熹緯
陳祈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陽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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