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1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彩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917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8688元自民國96年02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248364元自民國95年0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248364元自民國95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9172號)緣債務人王彩霞於92年10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