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8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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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2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28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承翰
李紹齊
周敬崴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575、17577、17579、20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承翰、李紹齊、周敬崴等人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被告吳承翰、李紹齊、周敬崴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行,經聽取公訴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