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7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林意惠
債務人旭鋐展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奇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陸仟參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114,500元
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7.24%
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461,892元
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7.23%
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