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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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31號

聲請人 林翠娥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7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7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程序之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等語。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成立訴訟上和解之當事人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自應於和解成立後6個月內為之。 

經查,本件聲請人與 蔡春梅 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兩造業於109年7月29日達成和解並製作和解筆錄,有和解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7至9頁)。惟聲請人遲至114年2月27日,始為本件聲請,有本院收狀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業逾前開法定期限,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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