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 徐偉翔

被告 周靖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6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張瑾雯

法官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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