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 徐偉翔
被告 周靖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6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張瑾雯
法官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又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 徐偉翔
被告 周靖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6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張瑾雯
法官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