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字第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21號

原告 謝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文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46,077元(暫以原告主張之遺產項目、價額及原告應繼分比例核算,計算方式如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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