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21號
原告 謝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文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46,077元(暫以原告主張之遺產項目、價額及原告應繼分比例核算,計算方式如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