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積選任辯護人蕭芳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積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永積因運輸第四級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年7月7日起執行羈押,復於106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年11月24日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有運輸第四級毒品犯行,惟被告上開犯行業據同案被告 鄭丁和 證述在卷,並有海岸巡防署東部地方巡防局臺東機動查緝隊搜索扣押照片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航跡光碟在卷可稽,復有第四級毒品扣案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參以本件扣案之第四級毒品數量龐大,且被告所犯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客觀上對於將遭受較嚴厲之刑罰制裁已有預期,以逃匿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誘因亦隨之提升,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是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三、綜上,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訊問被告後,裁定延長羈押期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蔡立群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