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進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進長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3年8月15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6年1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00000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①竊盜等案件,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5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年8月、1年6月、7月、6年,除竊盜部分外,其餘部分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各罪,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彰簡字第107號施用毒品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43號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因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98年1月23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00000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同日法授矯字第106000000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