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原告 項陽紅 被告 吳信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4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吳冠霆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