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7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7373號債權人 宜誠麗都 領袖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一、存證信函影本乙份。二、公告管理費未繳明細表乙份。經本院民國96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