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43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43號原告 賴慶明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輝宏 訴訟代理人 李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5月25日 嘉監義 裁字第76-L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 參佰元 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違反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不服被告109年5月25日嘉監義裁字第76-L00000000號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且本件事證明確,本院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09年3月6日下午5時許,在行經並停放於嘉義縣○○鄉○○村○○○00號前(下稱系爭路段),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興派出所員警尾隨並上前盤查,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經員警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9年4月5日,並移送被告處理。被告遂於109年5月25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第4項第2款規定以嘉監義裁字第76-L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員警要求原告進行酒測,應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經查,原告於領取訴訟文書後,行經停放於系爭路段並將系爭車輛停放後,員警即尾隨原告後方而來,員警開口即問:「你有喝酒吼?」,隨即將原告強行帶回民興派出所進行酒測,依當時原告未有駕車之行為,原告「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結果亦佐證原告於進入民興派出所領取法院公文前所駕駛之交通工具並非「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且員警亦無攔停之行為,故員警強行將原告帶回派出所進行酒測,應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3項之規定。
㈡、原告應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
1、原告遭員警強行帶回派出所後,原告已配合員警進行2次酒測,縱使沒有測試結果,但何來「拒測」之有?況且原告已與員警前往嘉義基督教醫院抽血檢驗酒精濃度,更證明原告未有「拒測」之事實。
2、嘉義基督教醫院抽血檢驗報告顯示原告未該當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員警在無法以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將原告移送法辦之情況下,才以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對原告為酒駕拒測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足見員警亦未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之意旨:「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履行法律效果之事前告知義務。
㈢、並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
㈠、本案經原舉發單位查復:經查賴慶明駕駛系爭車輛,於109年03月06日17時06分許行經系爭路段,因酒後駕車經警攔檢後,因陳述人拒絕酒測後,當場告知其權利及違規法條,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舉發,爰此,本分局依法舉發並無違誤。
㈡、另舉發警員職務報告書略以:一、舉發過程概述:原告同日16時53分許至所領取寄存信件,經實務生 鄭景文 告知職於交談中原告面有酒容且酒味濃厚(當時未發現原告有駕駛交通工具行為),當原告離開後往本所右方廣濟宮方向走去,職遂上前欲勸導 賴男 不得有駕駛交通工具行為,此時已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沿江厝店由南往北直行駕駛一小段約不足1公尺後將其攔下(地點:興中村江厝店11號即本所旁);原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遂將原告攔下以確認有無飲酒事實,惟原告下車後立即往外跑衝向上記地,以企圖逃離現場、規避查緝,且多次求情警方放過原告,然原告已坦承於同日下午
1點半許在住家飲酒,與其通電話之友人亦坦承酒後駕駛自小客車來所領取信件遭被警方攔查,故求助友人寄望以免於行為人之責,綜上情形按客觀合理判斷原告意在藉機逃離現場,以達成規避、拖延實施酒測行為,遂將原告帶回派出所(民雄鄉興中村江厝店10號)俾利達成實施酒測之情。二、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已於行政起訴狀自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前往本所領信在前,職親眼目視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往沿江厝店由南往北直行駕駛一小段約不足1公尺後將其攔下,即核與法令相符;本件警方多次實施酒測,原告均以假裝吹氣、故意中斷氣息等方式,係以消極、不配合態度拒絕實施酒測,警方當下告知拒絕酒測權益後,遂依法開立舉發單並依規定扣其系爭車輛,核與法令相符,並無違誤。
㈢、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所涉相關法條: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2、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3項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㈡、原告於前揭時地,因拒絕為吹氣酒精濃度之測試,經開立舉發通知單並由被告開立原處分,為兩造所未爭執,並有本院勘驗筆錄、譯文、原處分可憑(見本院卷第136至173、第17頁),足信為真實。
㈢、本件原告爭執者,在於員警是否符合對其發動酒測之要件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履行酒測拒測前之權利告知義務:
1、按…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況在執行時警察亦已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顯見受檢人已有將受此種處罰之認知,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是系爭規定之處罰手段尚未過當。綜上所述,尚難遽認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其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2、又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由立法者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迭經司法院釋字第68
9、709、739號解釋闡述甚明。釋字第535號解釋公布後,立法者於92年6月25日制定公布警察職權行使法,明定攔停、酒測之要件;交通部與內政部依道交條例第92條第4項之授權,於103年3月27日亦依釋字第699號解釋意旨,增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並自同年3月31日施行,將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明文化,復於108年6月28日修正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自同年7月1日施行,是前開警察職權行使法就攔停、酒測所定之法定程序,以及處理細則就員警對汽車駕駛人實施酒測及拒絕配合酒測所定之程序,依前開大法官解釋,自屬正當行政程序之一環,如警察未踐行前開程序,即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
3、按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⑴、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②如於五年內第2次違反本條例第35條第4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⑵、依本條例第35條第四項或第五項製單舉發。⑶、有肇事者,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定有明文。
4、由上開解釋及條文內容可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除處以18萬元以上之罰鍰外,尚須吊銷駕駛執照3年及扣車等情。其處罰不可謂不重,而員警欲對於拒絕酒測之行為人開立拒絕酒測之舉發通知時,仍須讓該拒絕酒測之行為人知悉法律效果,並且讓欲拒絕酒測之行為人知悉該法律效果後,決定是否消極不配合或是積極拒絕酒測,進而給予處罰之舉發,是以。該解釋上仍以告知人民處罰效果後,給予行為人選擇是否拒絕酒測之權利。其以先告知讓行為人有所選擇,並非行為人拒絕酒測後告知,未給予行為人選擇之是否拒絕酒測之機會而逕行開立行為人拒絕酒測之舉發通知單,其程序即屬違法。
5、經本院勘驗當日舉發單位對於原告之過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略以:⑴、錄影錄音各檔案連續無中斷。⑵、過程中原告總共對酒測器吹氣達8次,均無結果。⑶、其餘如卷附勘驗筆錄所載。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6、173頁)。而就勘驗筆錄檔案10至12以觀(如附件),舉發單位係告知完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並未給予原告再次吹氣或確認原告是否拒絕酒測之機會,直接開立原告拒測,此觀之勘驗逐字譯文檔案11編號18至61及檔案12全部,舉發員警顯係告知完原告其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再告知原告你沒機會了,也未給予原告再次吹氣之機會,於告知完後,原告甚至要求再次吹氣,然經舉發員警拒絕,並直接開立舉發原告拒絕酒測之相關舉發通知單,舉發單位顯已違反前開大法官解釋所要求之告知後,再讓行為人吹氣或詢問行為人意願之程序。
6、舉發機關之舉發違背告知後再為探詢原告之意思或是再予原告吹氣之程序,竟直接於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為拒絕酒測之舉發,顯已違背正當法律程序。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雖不能採為其免罰之依據,然舉發員警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未予原告在為吹氣或是確認原告是否再為酒測之意思逕為舉發,顯已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處分認原告於上揭時、地有酒醉駕車拒測之行為,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因員警未履行酒駕拒測前之權利告知義務而有所違誤。故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指駁,附此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6條、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妍爾附表:勘驗筆錄附件10至12部分。
10.檔案名稱:2020_0306_173054_033編號譯文內容1員警A你根本假裝吹氣2員警B你給他用拒測3員警A好,拒測4原告好心一點啦,來拉(台語)5員警A我現在就宣告你拒測是不是?6原告我給你吹拉(台語)7員警AB你吹不出來阿(台語)8原告拜託啦(台語)9員警B你吹不吹來還要吹(台語)10員警A你吹不出來還在那裏假(台語)11副座消極不配合12員警B消極不配合就是拒測阿(台語)13員警A我現在給你用拒測拉(台語)14原告不要拉,拜託啦(台語)15員警A你現在要叫誰拉(台語)16副座沒辦法啦,你這樣沒辦法啦,你要是有辦法就配合一點啦(台語)17員警A你是不是要拒測?18原告我沒有要拒測(台語)19員警A好,我給你最後一次機會,你給我聽清楚,我給你最後一次機會,如果你不要吹,現在十七點二十八分,如果你不吹的話就視同你拒測20員警A你要是吹不出來或是中間有中斷,就視為你拒測(台語)21員警A來,吹,吹,根本沒吹,你根本沒吹,你用力吹22員警A你要不要吹?來,你拒測,我現在用拒測給你簽名,你有沒有意見?23員警A我跟你講拉,我吹拉24員警A拒測,我就寫拒測25員警A我沒有拒測,來拉26員警B配合一點啦(台語)27員警A你要是不要,這次我就用拒測(台語)28員警A我沒有要拒測29員警A好,給你吹,最後一次,吹,含著吹,含著,用力吹30副座他就不吹阿(台語)31員警A好,拒測,就這樣子32原告我沒有要拒測33副座這裡有錄影34員警A我們現在都有錄音錄影35原告我沒有要拒測36員警A這裡有錄影37原告來來來38員警A已經給你多少次了39原告來拉來拉40副座不要含太進去,含在嘴唇,吹(台語)41員警A吹,用力吹42員警A都沒吹氣(台語),大家都有聽到,好,就拒測43員警D這裡有錄影喔44員警A沒,你根本沒吹45員警D你假鬼假怪(台語)46員警A吹有聲音47原告來拉,你來拉(台語)48員警A免啦,就拒測,你不吹我就用拒測49原告我吹拉我吹拉(台語)50員警A沒有,你現在已經拒測了,我現在告訴你,現在三月六號十七點三十分,你拒測51原告我有吹(台語)52員警A沒有53原告我有吹拉54員警A我現在用,你的拒測55原告我吹我吹(台語)56員警B拒測完要給你抽血,會罰更重(台語)57原告來拉來拉來拉(台語)58員警A我現在用那個單給你填一填要送了,要送去醫院,我跟你說,你再吐多少出來啊,抽血都一樣(台語)59原告不是我吐的問題,確實是(不清楚)(台語)60原告來拉來拉(台語)61員警A你要是再一次,就真的是拒測,拒測帶你去驗血(台語)
11.檔案名稱:2020_0306_173354_034編號譯文內容1員警A來,吹,用力吹,大力吹2副座沒聲音拉(台語)3員警A沒聲音拉,你沒誠意,沒有聲音4原告來拉(台語)5員警B別給他吹(台語)6員警B(00:00:13-00:00:15,把酒測器從員警A手上拿走,並走向收納盒要把酒測器收起來)7員警A拒測了拒測了8員警A(員警A最後一次給原告實施酒測結束)9原告我沒有拒測10員警A沒有,就是拒測了,就這樣子11原告我沒有拒測12副座你不配合就罰一罰這樣啦(台語)13原告來來來(台語)14員警A沒有,拒測了拉15原告我沒有拒測拉16員警A你現在在那邊,我印出來,你拒測17原告我沒有拒測拉,來拉,我吹拉(台語)18員警B沒沒,你都沒吹,不要給你機會了(台語)19員警A已經給你多少時間了20員警B六分拖到三十分(台語)21員警A下午五點十分給你拖到現在22員警D來,手機,放下拉(台語)23原告不要拉,我的手機拉(台語)24副座跟你說配合你就不配合(台語)25原告好啦,來來來(台語)26員警B沒有,沒機會了(台語)27員警A沒機會28員警C你跟法官說,你就十八萬罰一罰好不好(台語)29員警A拒測拉30副座不配合就是這樣31原告副座欸,我吹拉(台語)32副座不要給你測了(台語)33員警C你配合就沒事了,你不配合(台語)34員警D室內不能吸菸,收起來35原告我絕對不會跑拉36員警D坐下(台語)37員警A坐下,室內沒有給你吸菸的38原告我現在很痛苦拉,我手機也被你們給拿去了39原告來拉,我吹拉(台語)40員警B不要了,不好意思(台語)41原告不然你讓我吸一支菸,我就在門口,我保證不會跑,你們有錄影(台語)42員警B告知他拒測的條例跟他講完43原告你讓我打給我老婆一下(台語)44員警B拒測的結果要跟他講,要錄影的時候跟他講45員警D那裏坐(台語)46原告不要拉,你們好心一點啦,讓我外面吸一根,我絕對不會跑拉(台語)47員警D你坐著(台語)48員警B他叫甚麼名字?49員警A來,先生,我現在告訴你,現在是三月六號十七點三十三分,警方有給你酒測,但是你拒測,我現在要告訴你拒測的範圍,你拒測就會罰十八萬50員警B要跟他講51員警A吊銷駕照三年不得考領52原告我吹我吹(台語)53員警B你跟他講完54原告我吹拉我吹拉(台語)55副座你消極不配合(台語)56員警A你消極不配合57原告不是啦,副座,好啦,我吹我吹(台語)58原告(00:02:46-00:02:50,員警A手持權利告知單,原告與員警A有拉扯動作)59員警A放下60原告來拉(台語)61員警A沒有,你現在沒機會了,我告訴你你的權利,按照規定,你現在拒測
12.檔案名稱:2020_0306_173654_035編號譯文內容1員警A依法可以罰十八萬,吊銷駕照,三年以內不得考領,然後你要去受道安教訓,你車輛要沒收,你的車我們要依法把你沒收(員警A告知權利,00:00:01-00:00:22)2原告你讓我拜託一下拉,我就說我有吹拉(台語)3副座你就消極不吹氣阿(台語)4員警B這裡都有錄影,你去跟檢察官說(台語)5員警A你要幹嘛(台語)6原告我的手機呢(台語)7員警A你拿我們的東西要幹嘛(台語)8原告我找我的手機拉,我的手機9副座你別藉口這麼多(台語)10員警A還有甚麼11員警B不要理他,他一直在用手機12員警A不是,我是說還要說甚麼?還是直接印下來給他13員警B對阿,你這個就印下來講完權利跟他講14原告不要拉,我說要吹拉(台語)15員警A沒有,就拒測了,直接印給你16原告你讓我拜託一下拉,讓我吃一支菸一下啦(台語)17副座沒有,你沒有機會了,要你吹你就不配合,在那裏 盧小小 (台語)18原告副座欸(台語)19員警A(00:00:53-00:01:28,員警A按下拒測鈕,並列印出酒測數據單,並請原告簽名)20副座整間都是酒味,還說沒有,說話聲音也不正常,吹也不吹在那裏給我含著(台語)21原告我現在很痛苦,讓我在門口抽一支菸拉(台語)22副座不能吸拉不能吸拉,事情辦完再給你吸,你自己選擇的,消極不配合不吹氣(台語)23員警A來,簽名24副座你拒測沒有比較有利(台語)25原告拜託一下拉,來26員警A簽名拉27員警A你的證件哩,身分證勒,證件28員警A你不要寫其他的,你不要寫其他的(台語),簽名拉,簽個名字不會嗎,拒測就拒測了拉,你寫其他的要幹嘛29原告我吹拉30員警A你根本沒有拉31員警A已經跟你講多少次了,簽名拉32副座在那裏裝瘋賣傻,你真的是(台語)33員警A你不要在那裏寫我要吹34原告我要吹拉35員警A你不要弄拉36副座給他寫我要吹沒關係(台語)37原告拜託啦(台語)38副座拜託啥,你叫配合你不配合,是要拜託甚麼(台語)39員警A你就拒測就拒測了拉40副座有錄影拉,沒關係,消極不配合就視同拒測(台語)41原告讓我吸一支菸拉,我不會跑(台語)42員警A沒拉,你走拉(台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