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413號聲請人巨崴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96年度除字第24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逢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銀行新店│96年5月8日│22,533元│LA0000000│││ 司何雅慧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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