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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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143號原告碧芮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陸萬參仟捌佰玖拾肆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玖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零參佰玖拾參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