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400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喬勵興業有限公司(原為橋立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而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本息、違約金。惟查,兩造業於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約定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授信約定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兩造合意之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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