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26號聲請人 劉甘庶 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劉瑞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劉瑞寶(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劉瑞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女劉瑞寶前經本院以95年度禁字第38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且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受監護人劉瑞寶因罹患重度智障,現與聲請人同住,目前受監護人劉瑞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40年以上、老舊不堪,且聲請人及受監護人劉瑞寶均未居住在該處,聲請人為受監護人劉瑞寶長期打算,欲處分受監護人劉瑞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且處分後所得之價金將存入受監護人劉瑞寶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學府郵局之帳戶內,以支應受監護人劉瑞寶往後的生活醫療照護;而目前每月支付照顧受監護人劉瑞寶之雇用費用約新臺幣(下同)17,704元,為繼續維持受監護人劉瑞寶必要之醫療照護費用,實有處分受監護人劉瑞寶所有不動產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處分受監護人劉瑞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01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1款及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5月17日勞職許字第1001208577號函、SURATGAJIAN薪資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繳款單、嘉康國際有限公司付款繳費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繳款單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禁字第38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參酌本件受監護人劉瑞寶確無法自理生活,且聲請人業已高齡77歲(民國00年0月生),為妥善照顧受監護人劉瑞寶之生活起居,實有聘請僱用之必要,又聘請僱用所需費用每月約17,704元,金額非微,是為受監護人劉瑞寶之利益,實有處分受監護人劉瑞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支應其後續醫療等相關費用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為處分受監護人劉瑞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再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劉瑞寶之不動產,就變賣所得之金錢自應妥適管理及使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區○○○段││1101│建│42.37│全部│├─┼───┼────┼───┼───┼──────┼─┼─────┼──────┤│2│新北市○○○區○○○段││1102│建│27.17│全部│└─┴───┴────┴───┴───┴──────┴─┴─────┴──────┘┌─┬──┬───────┬───┬─────────────────┬─────┐│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1814│新北市瑞芳區爪│2層樓│1層:54.06││全部││││峰段1101、1102│加強磚│2層:54.06││││││地號│造│合計:108.12││││││--------------││││││││三爪子坑路32巷││││││││28號││││││├──┼───────┴───┴───────────┴─────┴─────┤││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