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宜蘭縣宜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錫明 代理人 陳麒帆 相對人 何昆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何文章 於民國94年8月23日(100年9月2日變更為債務人 李楊珠 )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李楊珠於100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30萬元,詎料自108年4月9日起借款即未按期繳納,依約應負償還全部借款之責任,又本件抵押物所有權雖於103年9月15日因繼承而登記為相對人何昆福所有,惟基於抵押權追及效力,本件抵押權並不因此受影響,故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謄本、借據暨約定書及貸放資料查詢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敏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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