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雲華
高名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5年度偵字第3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雲華、高名廷(下稱被告2人)於民國105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3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係變造之公文書及審定登記文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2條及第5章之1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增訂公布,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合先敘明。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於105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3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雖係被告2人變造之公文書及審定登記文件,均為供其等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無訛,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變造公文書、審定登記文件原本均未經扣案,卷內僅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臺東縣政府所提供之影本各1份在卷為佐,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既經被告2人交付承攬各該相關工程公司以行使之,而由各該公司實際管領,均已非被告2人所有,聲請人疏未究明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所有權歸屬情形,所為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附表一:變造之公文書┌────┬───────────┬─────┬───────┐│編號│發文日期及字號│出處│備註:原始日期│││││及字號│├────┼───────────┼─────┼───────┤│1│民國101年8月27日環署督│臺東地檢署│101年8月27日環│││字第1010007058號│105年度核│署督字第101007││││交字第116│3566號││││號卷(下稱│││││核交卷)第│││││28頁││├────┼───────────┼─────┼───────┤│2│102年3月29日環署督字第│核交卷第36│99年3月30日環│││0000000000號│頁│署督字第099002│││││7198號│├────┼───────────┼─────┼───────┤│3│104年11月23日環署督字│核交卷第44│104年11月23日│││第0000000000號│頁│環署督字第1040│││││096953號│└────┴───────────┴─────┴───────┘附表二:變造之審定登記文件┌────┬───────────┬─────┬───────┐│編號│審定日期及字號│出處│備註:原始日期│││││及字號│├────┼───────────┼─────┼───────┤│1│101年8月27日預建污字第│核交卷第29│101年8月27日預│││0000-00號│頁│建污字第0709│││││-01號│├────┼───────────┼─────┼───────┤│2│102年3月29日預建污字第│核交卷第33│102年3月29日預│││0775-1號│頁│建污字第0775-0│││││1號│├────┼───────────┼─────┼───────┤│3│102年3月29日預建污字第│核交卷第37│99年3月30日預│││0776號│頁│建污字第0776號│├────┼───────────┼─────┼───────┤│4│102年7月9日預建汙字第0│臺東地檢署│102年7月9日預│││811-01號│104年度他│建污字第0811-0││││字第117號│1號││││卷(下稱他│││││卷)第12頁│││││背面-14頁││├────┼───────────┼─────┼───────┤│5│101年12月28日預建污字│他卷第11頁│101年12月28日│││第0933號(與編號6文件│背面│預建污字第0933│││所使用之工程不同)││號│├────┼───────────┼─────┼───────┤│6│101年12月28日預建污字│核交卷第49│101年12月28日│││第0933號(與編號5文件│頁│預建污字第0933│││所使用之工程不同)││號│├────┼───────────┼─────┼───────┤│7│104年11月23日預建污字│核交卷第43│104年11月23日│││第0000-00號│頁│預建污字第0934│││││-01號│├────┼───────────┼─────┼───────┤│8│102年3月1日預建污字第│核交卷第72│102年3月1日預│││0000-00號│頁│建污字第0774-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