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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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11號原告 錢昱 法定代理人 施明旭 法定代理人 錢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交付文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請求被告交付民國105年3月29日合約書、怡富資融辦理分期付款合約書及所有繳款收據等文件之客觀利益價值為何?若逾期未陳報,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份。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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