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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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0號聲請人 黃精裕 聲請人 黃清樺 聲請人 黃進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等所稱通行巷道究位於何地號土地上及通行面積共約略多少平方公尺?並於地籍圖謄本標示通行位置位於何處。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聲請費用。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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