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72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973號112年度附民字第974號原告 陳韋如
呂儀芳 劉美蓮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曾宇聰 被告 廖天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0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丁智慧法官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