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7號原告乙○○
2號原告甲○○
2號上二人共同 耿淑穎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 張淑美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