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丙000000000000、甲00000000000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柒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