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4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4090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非訟代理人 陳宏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博文 、 阮博學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聲請人謂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付款請求,乃與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有別,而不生提示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