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70號
上訴人即被告  王陳雪珠
        王鶴鳴
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正良
        陳美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5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18429元,經本院以
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民國106年4月12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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