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9號

原告 葉錫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政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併請提出被告劉政鑫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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