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重上更(二)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37號A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莊信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二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七五號;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二五二號、七一四○號;同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四九六五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丁○○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上之「 黃士琦 」、「 劉湯淑惠 」、「 陳怡君 」、「 黃秀鳳 」、「 吳鳳招 」、「 盧修玲 」、「 郭冬倫 」、「 李秋惠 」、「 饒瑞芬 」、「 林姝錦 」、「 林蘇美枝 」、「 黃茂琳 」、「 梁慧珠 」、「 劉秀貞 」、「 戴秀津 」、「 曹復華 」、「 陳玉娟 」、「 張惠敏 」、「 黃美鳳 」、「 鍾明玉 」、「 李素寬 」、「 柯佩琪 」、「 林梨瑛 」、「 黃信春 」、「 蕭苑貞 」、「 陳寶瓊 」、「 王伯森 」、「 鄧聖潔 」、「甲○○」、「癸○○」、「壬○○」、「辛○○」、「謝加月」、「 宗穎詠 」、「子○○」等署押及拾壹張簽帳單上偽造「巳○○」署押、拾貳張簽帳單上偽造「戊○○」署押、貳張簽帳單上偽造之「 游蕙宇 」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丁○○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因竊盜案經本院於86年12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在案,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竊盜及盜刷信用卡詐欺取財為業,並賴以維生,分別於下述時間地點,獨自或與他人共同為下列犯罪行為;㈠丁○○與庚○○(業經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1257號判處有
期徒刑三年二月,刑後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在案)、寅○○(綽號 黑仔 ,業經本院以89年度上更一字第477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後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在案)、 吳文成 (業經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1257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五年確定在案)、辰○○(綽號 大胖仔 ,000年0月000日生,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均無正當工作,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組成竊盜及盜刷信用卡集團,並相互切磋技術、互相指導,自八十六年間起,以二人、三人、四人或混合編組之方式作業,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八號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之財物。該集團於開始作業之際,選定目標,再輪流下手行竊,並相互把風、掩護,竊得之財物,均朋分花用。竊得財物如屬信用卡,即先用香水將條碼上名字噴掉,再在信用卡上偽造持卡人之簽名,用以盜刷購物,另丁○○、寅○○、庚○○等人為求竊得之信用卡能順利盜刷不被懷疑,庚○○經由其友人 劉進義 (另案偵查)之介紹後,以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之代價,委託勝安印刷廠之 吳國興 (另案偵查)代為印製信用卡條碼紙,再將印製好之條碼紙裁減成所需尺寸,貼於信用卡上,並在信用卡上偽造持卡人之簽名,持往大型百貨公司或賣場之金飾部盜刷信用卡,並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持卡人之姓名,經由發卡銀行之特約商店,分別持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行使,致如附表所示之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償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足以生損害於持卡人及發卡銀行。詐得之金飾即持往高雄縣大寮鄉○○路一六八號李裕庭(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經營之禾利銀樓銷贓,變賣金飾所得款項,則朋分花用。丁○○等人又以前述相同之手法,連續向附表二所示通訊行盜刷信用卡,詐購市面上較高級暢銷之行動電話後,再以每支一萬元不等之代價,賤賣給台南市○○路經營長欣通訊行之 陳志成 (另案偵查)、台南縣佳里鎮經營長欣通訊行佳里分店之 陳啟銘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光信電訊行業務員 陳添壽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及販賣給台中市日盛通訊行負責人 陳世昌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等人獲取暴利,所得款項則朋分花用。前開所得款項共計約四百一十三萬六千九百零三元。
㈡丁○○復承上之概括犯意,夥同丙○○(業經本院以九十一
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九至三十二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伺機破壞甲○○、癸○○、壬○○、辛○○等人之自小客車車門,連續竊取被害人之信用卡,得手後隨即持往發卡銀行之特約商店消費,並以竊得之信用卡刷卡付帳,而偽造被害人等之署押於簽帳單之簽名欄上,使成有收據性質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持卡人及如附表所示之發卡銀行,上開被丁○○等人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經由發卡銀行之特約商店,分別持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行使,致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償付,所得款項十一萬四千四百五十元則朋分花用。嗣丙○○於持竊得之信用卡至發卡銀行之特約商店購買行動電話時,經店內人員報警查獲,並扣得被害人甲○○所有之寶雅百貨批發專用卡一張。
㈢丁○○又承上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
一編號三十三至三十五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伺機破壞巳○○、戊○○、游蕙宇等人之自小客車車門,連續竊取被害人之信用卡,得手後隨即持往發卡銀行之特約商店消費,並以竊得之信用卡刷卡付帳,而偽造被害人等之署押於簽帳單之簽名欄上,使成有收據性質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持卡人及如附表所示之發卡銀行,至茂發寢具百貨行特約商店偽簽「謝加月」、「宗穎詠」、「子○○」之署押,餘則偽簽「巳○○」、「戊○○」、「游蕙宇」之署押,上開被丁○○等人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經由發卡銀行之特約商店,分別持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行使,致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償付,丁○○此部分所得款項共二十四萬七千三百三十七元,嗣經發卡銀行報警循線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對於附表一編號三三至三五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對於編號一至二十八之犯罪事實,僅承認部分犯行,辯稱:伊僅與庚○○出去偷過幾次而已,並未全面參與上開犯行,且伊非常業犯云云。惟查:
㈠被告丁○○業於警、偵訊時供承:伊與丑○○八十四年間開
始作案,後由庚○○介紹認識寅○○(綽號黑仔),八十五年間與「黑仔」聯手作案,一年多後又與庚○○、丙○○、乙○○、己○○等人共同作案,作案地點有台南縣 萬客隆 、高雄市大樂大賣場停車場等地,作案時由「黑仔」或庚○○下手行竊,伊負責把風,丙○○、乙○○、己○○等人負責開車、竊得之信用卡背面條碼上姓名噴過香水後擦拭,再以自己筆跡寫上持卡人之姓名,而由寅○○或庚○○帶伊至各電訊行購買行動電話,轉賣他人銷贓得利等語(詳臺南市警一刑偵卷第二至四頁、同署八十七年偵字第七一四○號卷第三十四頁、五十二、三頁、五十六頁、六十九至七十一頁),於本院另案(91年度上更一字第270號)證稱:「(你是跟誰竊盜?)庚○○、寅○○、己○○、乙○○一起出去竊盜,她們想到才打電話約我出去竊盜。另外我和丙○○一起去。」等語(見該案卷第180頁),核與被告弟媳即共犯丙○○於警、偵訊時之供稱:八十七年三月份起,由丁○○介紹加入寅○○(綽號黑仔)、丁○○、己○○、庚○○等人之竊盜集團,作案目標大多由丁○○選定後,打電話聯絡伊與渠等會合作案,大部分作案地點均在萬客隆停車場及臺南市○○路果菜市場,作案時由其把風,寅○○或丁○○下手行竊,竊得之信用卡則用以購買大哥大,得手後交由寅○○銷贓,所得朋分花用之情節相符。(詳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歸警刑字號三六一五號卷第二至四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偵字第七一四○號卷第十三、十四、四十七頁),及核與共犯寅○○於警訊時之供稱:我於八十七年四至六月,與庚○○、大胖仔辰○○、丙○○、吳文成、丁○○一起作案,我大部分均與庚○○一組,吳文成、丙○○、丁○○一組(詳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六五七號卷第廿七頁),又供稱:其與丁○○、庚○○、丑○○、丙○○、吳文成在大賣場行竊等語(詳同上偵查卷第廿二頁背面)。又供稱:我作案有時與庚○○,有時還有丁○○,有時與丙○○、吳文成、庚○○四人一起作案,我與庚○○一組,丙○○與吳文成一組,丑○○入獄後,我曾與庚○○、丁○○三人,在八十七年三月份以後,聯手作案等語(詳同上偵查卷第廿四頁背面至廿五頁);又供稱(你們共販賣多少金飾給李裕庭?)數量我不清楚,但因還有庚○○、丁○○、辰○○等人前往去販賣,致無法統計。( 鍾信 、時空、 寬達 等冒刷是否你們所為?)這些通訊行均是我們所涉案,一個帶一個前往冒刷等語(見88年2月1日警訊筆錄),及於偵查中所供稱:偷到之信用卡,用香水噴條碼將名字噴掉,這個方法是辰○○教我的,我再教給庚○○,庚○○再教給丁○○他們。(見88年偵字第1007號卷88年2月26日訊問筆錄);又供稱:(刷得的金子賣到何處?)賣給高縣大寮鄉禾利銀樓李裕庭,後來丁○○也拿去那裡賣。(有無去過台中日盛通訊行?)有的,丁○○共託我賣過五、六十支大哥大。並供稱:印條碼紙部分是庚○○負責。(見同上偵字卷88年3月21日訊問筆錄)等情節相符。亦核與共犯庚○○於警訊所供稱:我曾與丁○○、綽號黑仔之男子共同竊盜車內財物。不是每次作案均一起犯案,有時與綽號黑仔,有時與丁○○。我曾與丑○○、丁○○夫婦二人一起至台南縣萬客隆大賣場、高雄大樂大賣場等地犯案。於86年初交保後至86年10月左右,與丑○○夫婦二人一起至右二地點偷竊車內財物,由我與丑○○下手,丁○○在旁把風。台南市安南區悟智樂園旁停車場,該處是我與寅○○共同行竊地點,我當場也有碰見丁○○到現場自行行竊。所竊取之信用卡拿至台南等地通訊行刷卡。(見87年11月26日、87年12月2日、87年12月3日警訊筆錄)等情節相符。並經被害人黃士琦等人於警訊指訴失竊情節明確在卷。綜上,足認被告丁○○等所組成竊盜及盜刷信用卡集團,係二人、三人、四人或混合編組作案無訛,且竊得之財物,均朋分花用,竊得財物如屬信用卡,則用以盜刷購物,且將所購之金飾及行動電話銷贓變賣得款後,亦朋分花用,並以此為業恃此為生,至為灼然。而共同正犯之成立,其重點不在於其等彼此間是否相識,而重在該名共同正犯有無意識到其本人在整個犯罪計畫中所扮演之角色,並清楚認知到其他共同正犯能利用到其本人之工作成果,而繼續朝著完成犯罪目標之方向前進。又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行為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屬成立,既不問犯罪意思起自何人,亦不必各個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俱應於犯意聯絡之範圍內負全部犯罪事實之刑責(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172號判決)。是基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共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被告縱然並非全面參與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八之犯行屬實,仍應負全部責任,殆無疑義。
㈡被告丁○○有竊取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九至三十五所示之各該
信用卡,至發卡銀行之即被害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於簽帳單上偽造甲○○等人署押之事實,迭據其於本院前審坦承不諱在卷(詳本院上訴卷第七十一頁、上更一卷第四十三頁),核與被害人甲○○、癸○○、壬○○、辛○○、巳○○、戊○○分別於警訊、偵查、原審及本院上訴審審理中指訴情節,及證人卯○○○(即被害人游蕙宇之婆婆)於警訊、偵查中證述情節均相符,而被告丁○○確有持上開各被竊得之信用卡連續至「茂發寢具百貨行」刷卡消費等情,並據證人即「茂發寢具百貨行」負責人 張耀銘 於偵查及原審到庭結證無訛,復有被告持各該信用卡刷卡消費之明細紀錄及簽帳單影本各三紙在卷可稽,況上開信用卡均在失竊當日即被持之刷卡消費,衡情若非被告所為,則其何能均在信用卡被竊當日即連續持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核被告於本院前審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㈢綜上,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罪證明
確,犯行堪以認定。是辯護人請求傳訊丙○○以明被告究竟參與幾件,及請求函調附表所示之刷卡簽單以供被告辨認,以確定被告涉案範圍云云,本院認核無必要,併此敘明。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參照)。又刑法上規定之常業犯,只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認定之標準(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六號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八四號判決參照)。查被告丁○○多次竊盜及盜刷信用卡詐財,顯有反覆實施同種類竊盜及盜刷信用卡詐財之犯罪行為,並賴以為業,揆諸上開判例、判決說明,其為常業竊盜及常業詐欺犯罪應屬成立。是被告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夥同庚○○等共犯,基於犯罪分工,或為共犯把風,或親自下手行竊,竊得財物朋分花用,所竊如為信用卡則偽簽持卡人姓名以詐取財物,於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時,均無正當工作,而以竊盜及詐欺為業,恃之為生,至為灼然。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已於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日生效,修正後常業詐欺罪之刑度較修正前為重(有期徒刑部分相同,併科罰金部分由五千元提高為五萬元),是比較新舊法之規定,自以舊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舊法之規定處斷,併此敘明。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普通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普通詐欺罪部分,尚有未洽,惟社會之基本事實同一,自應變更起訴法條。被告丁○○於事實欄一之㈠部分與庚○○、寅○○、吳文成、辰○○間,於事實欄一之㈡部分與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於事實欄一之㈢部分則基於單獨之犯意實施犯罪而為單獨正犯。其偽造署押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復另論。被告所犯前開常業竊盜、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常業詐欺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處斷。
三、㈠按刑法上常業犯,既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本質上原具連續之性質,惟因係賴以營生,刑法乃特設常業犯之處罰規定,而成實質上之一罪,始不生連續犯之問題。又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就被告以為常業之一部犯罪事實起訴者,其效力應及於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判前所生以為常業之全部事實(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五四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移送併辦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二五二號、七一四○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四九六五號部分,除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二五二號案與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同一外,其餘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二之移送併辦案件(編號二、一六、二二、二四、二八、三○除外,詳下述)雖未經檢察官起訴,但與起訴並論罪科刑部分之犯罪事實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㈡連續犯係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有最高法院六十年臺非字第七七號及四十九年臺非字第二○號判例可資參照。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應以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之宣示判決日為判斷之標準(參閱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二四○四號判決)。查被告丁○○與其夫丑○○於八十五年十月上旬某日,至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因共犯連續竊盜罪,經本院以八十六年上易字第二○六一號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在案,有該判決影本一份附本審卷足憑,依前開說明,該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應以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宣示判決日為判斷之標準,是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二、一六、二二、
二四、二八、三○所示之連續竊盜犯行,均為該前案之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又被告丁○○涉犯公訴人移送併辦所指竊盜罪、詐欺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各罪嫌,其均係以竊盜信用卡為方法,目的均為達成詐欺取財,彼此間有方法結果關係,自與已確定連續竊盜犯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揆諸前開判例,被告丁○○所犯附表一編號二、一六、二二、二四、
二八、三○所示之犯行,應為前揭被告連續竊盜犯行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公訴人未予詳查,就此部分移送併辦,於法不合,自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㈢公訴人移送併辦部分:①指稱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八所示之犯行,其夫丑○○亦為共犯云云一節。經查丑○○收押日期為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至八十六年一月十日、八十六年十一月九日至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而其前於八十五年十月上旬某日,至八十六年十一月九日止,所犯連續竊盜罪,經本院於86年12月11日以前開八十六年上易字第二○六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自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執行至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等情,有丑○○之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丑○○被指稱上開共犯附表一除編號二四外所示之犯行之時間,丑○○均在所羈押中或在監服刑中,顯無法參與該部分犯罪,至為灼然;而該編號二四所示之犯行,又為前開八十六年上易字第二○六一號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且查丑○○此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七○號判決部分免訴、部分無罪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一份及其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故於茲不將丑○○列為共犯。②另指稱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八所示之犯行,己○○、乙○○亦為共犯云云一節。經查己○○、乙○○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七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一份及其等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故於茲亦不將己○○、乙○○列為共犯。③又指稱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八所示之犯行,丙○○亦為共犯云云一節。經查丙○○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七○號判決認定,其與被告丁○○僅共犯附表一編號二九至三二所示之犯行,並無共犯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八所示之犯行,有該案判決一份附卷可稽,故於此部分不將丙○○列為共犯。均併此敘明。
四、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並論罪科刑部分之犯罪事實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洽。(二)被告有竊盜前科而與多名共犯更組成犯罪集團,行竊地點遍及中、南部縣市,以竊得之信用卡偽簽持卡人姓名,持向發卡銀行之特約商店以詐取財物,獲有暴利,顯然以此為業,恃此為生,應為常業犯,已如上述,原審僅論處被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亦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有竊盜前科,素行不佳,且與他人更組成犯罪集團,行竊地點遍及中、南部縣市,又盜刷竊得之信用卡購物後,再將所購之金飾及行動電話銷贓變賣得款花用之犯罪手段,獲取暴利,影響社會秩序及交易、財產安全甚鉅,被告雖非如寅○○、庚○○之集團核心分子之角色地位,惡性仍非輕,及犯罪後否認部份犯行之態度,並基於共犯間量刑之衡平原則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另扣案之三張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謝加月」、「宗穎詠」、「子○○」之署押,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均宣告沒收,另十一張簽帳單上偽造之「巳○○」署押,十二張簽帳單上偽造之「戊○○」署押,二張簽帳單上偽造之「游蕙宇」署押,及「黃士琦」、「劉湯淑惠」、「陳怡君」、「黃秀鳳」、「吳鳳招」、「盧修玲」、「郭冬倫」、「李秋惠」、「饒瑞芬」、「林姝錦」、「林蘇美枝」、「黃茂琳」、「梁慧珠」、「劉秀貞」、「戴秀津」、「曹復華」、「陳玉娟」、「張惠敏」、「黃美鳳」、「鍾明玉」、「李素寬」、「柯佩琪」、「林梨瑛」、「黃信春」、「蕭苑貞」、「陳寶瓊」、「王伯森」、「鄧聖潔」、「甲○○」、「癸○○」、「壬○○」、「辛○○」等之署押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均宣告沒收。
五、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係以行為人所犯宣告刑為竊盜犯或贓物犯,始有其適用(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二條參照)。查被告丁○○雖同時犯有常業詐欺罪、常業竊盜罪,然因其所犯常業竊盜與常業詐欺二罪間,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依法應從一重以常業詐欺罪論處,是即無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適用,合先敘明。又被告丁○○雖僅有二次竊盜前科(各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拘役五十日),有被告之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然於本案短期間內既有多次竊盜及詐欺犯行,並依共犯理論負全部責任,堪認以此為業,恃以為生,有如前述,足認其有犯罪之習慣無訛,惟其究非該犯罪集團之首腦或核心分子,故本院認尚不宜依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諭知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到庭檢察官請求宣告上開保安處分,經核尚無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修正前第三百四十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太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子莊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
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害人一覽表│├──┬────┬─────────┬────────┬─────────┬────────────┤│編號│姓名│住址│被害時間│被害地點│損失財物新台幣(下同)│├──┼────┼─────────┼────────┼─────────┼────────────┤│一│黃士琦│台南縣永康市中山北│八十七年│臺南縣萬客隆停車場│華僑銀行及郵局提款各一張││││路264巷204弄52號│八月二十六日││被冒刷二十四萬元│├──┼────┼─────────┼────────┼─────────┼────────────┤││││八十六年│臺南縣萬客隆停車場│台新銀行信用卡一張、現金││二│劉湯淑惠│臺南市○○路211號│十一月二十二日││二千元、被冒刷十一萬七千│││││││元共十一萬九千元│├──┼────┼─────────┼────────┼─────────┼────────────┤│三│陳怡君│台南市○○路○段39│八十六年│臺南縣萬客隆停車場│台新銀行及匯豐銀行信用卡││││巷41號│十二月十八日││各一張,被冒刷五萬一千五│││││││百五十三元│├──┼────┼─────────┼────────┼─────────┼────────────┤│四│黃秀鳳│彰化市○○里○○街│八十七年│彰化市○○里○○街│信用卡一張││││186號│一月十八日│186號自宅│被冒刷三萬一千元│├──┼────┼─────────┼────────┼─────────┼────────────┤│五│吳鳳招│台中市○○○路497│八十七年│台中縣大買家停車場│中興銀行信用卡一張││││巷7-3號│二月十一日││被冒刷十六萬六千元│├──┼────┼─────────┼────────┼─────────┼────────────┤││││││上海銀行及中興銀行信用卡││││臺北市○○里○○路│八十七年│台中縣大買家停車場│各一張、提款卡二張、現金││六│盧修玲│二段十一巷20號11樓│三月二十五日││二萬元、被冒刷十三萬二千││││之一│││五百元,共十五萬二千五百│││││││元│├──┼────┼─────────┼────────┼─────────┼────────────┤│││高雄縣湖內鄉○○路│八十七年四月││美國銀行及聯邦銀行信用卡││七│郭冬倫│一段117號│十日│臺南縣萬客隆停車場│各一張│││││││被冒刷十六萬六千元│├──┼────┼─────────┼────────┼─────────┼────────────┤│八│李秋惠│高雄縣湖內鄉○○街│八十七年四月│臺南縣萬客隆停車場│信用卡一張││││103巷11號│十日││被冒刷十一萬元│├──┼────┼─────────┼────────┼─────────┼────────────┤│九│饒瑞芬│台中縣潭子鄉○○路│八十七年四月││上海銀行及新竹企銀信用卡││││二段152巷90弄7號9│十四日│台中縣大買家停車場│各一張││││樓│││被冒刷五千餘元│├──┼────┼─────────┼────────┼─────────┼────────────┤│十│林姝錦│臺南市○○街○段│八十七年四月│臺南縣萬客隆停車場│台新銀行信用卡一張││││400號三樓│十五日││被冒刷十萬元│├──┼────┼─────────┼────────┼─────────┼────────────┤│││高雄市三民區復興一│││寶島銀行信用卡一張、行動││十│林蘇美枝│街213號│八十七年四月│臺南縣萬客隆停車場│電話一隻、現金約一萬元、││一│││十六日││被冒刷四十五萬三千七百元│││││││共約四十六萬三千七百元│├──┼────┼─────────┼────────┼─────────┼────────────┤││││││遠東銀行、玉山銀行及大眾││十│黃茂琳│臺南市○區○○路│八十七年四月│臺南縣萬客隆停車場│商業銀行信用卡各一張││二││302巷8號│十七日││被冒刷約三十萬元││││││││├──┼────┼─────────┼────────┼─────────┼────────────┤│十│梁慧珠│台中市○○區○○路│八十七年│台中家樂福大賣場│中國商銀信用卡一張││三││180號九樓之5│四月二十二日││銀行及郵局提款卡各一張│││││││被冒刷約二十八萬元│├──┼────┼─────────┼────────┼─────────┼────────────┤│十│劉秀貞│臺南縣仁德鄉中洲│不詳│臺南縣萬客隆停車場│信用卡一張││四││384之8號│││被冒刷二萬二千元│├──┼────┼─────────┼────────┼─────────┼────────────┤│十│戴秀津│高雄縣橋頭鄉○○路│八十七年││台新銀行信用卡二張及被冒││五││39號│五月二十一日│高雄大樂大賣場│刷六萬五千八百元、玉山銀│││││││行信用卡一張及被冒刷一萬│││││││一千八百二十元、華南商業│││││││銀行信用卡一張及被冒刷九│││││││萬二千七百二十八元│││││││共被冒刷十七萬三百四十八│││││││元│├──┼────┼─────────┼────────┼─────────┼────────────┤│十│曹復華│高雄市○○區○○街│八十六年│高雄大樂大賣場│高雄銀行信用卡一張││六││5巷19弄9號│十一月二十二日││華信銀行信用卡一張│├──┼────┼─────────┼────────┼─────────┼────────────┤││││││中國商銀信用卡二張││十│陳玉娟│台北縣新店市○○路│八十七年│臺北縣家樂福停車場│全球及匯通銀行信用卡各一││七││51巷23號三樓│六月十一日││張│││││││被冒刷約十萬元│├──┼────┼─────────┼────────┼─────────┼────────────┤│十│張惠敏│高雄縣鳳山市○○街│八十七年│高雄大樂大賣場│花旗銀行信用卡二張││八││29巷5號│六月十三日││被冒刷約四十四萬元│├──┼────┼─────────┼────────┼─────────┼────────────┤││││││華僑銀行、中國商銀及中國││十│黃美鳳│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三│八十七年│高雄大樂大賣場│信託信用卡各一張││九││街214巷4號4樓│六月十三日││被冒刷約二十二萬元│├──┼────┼─────────┼────────┼─────────┼────────────┤││││││中國商銀及遠東銀行信用卡││二│鍾明玉│屏東縣高樹鄉新豐村│八十七年│高雄縣萬客隆停車場│各一張、現金三萬元、被冒││十││泰和路90號│七月十一日││刷六萬九千七百二十八元│││││││共約九萬九千七百二十八元│├──┼────┼─────────┼────────┼─────────┼────────────┤││││││寶島銀行、上海銀行、第一│││││││銀行、玉山銀行及中國信託││二│李素寬│台中市○○區○○路│八十七年│臺南市悟智樂園停車│信用卡各一張、郵局金融卡││一││二段175號4樓之2│七月二十六日│場│一張、現金五千元、被冒刷│││││││約二十餘萬元│││││││共二十萬五千餘元│├──┼────┼─────────┼────────┼─────────┼────────────┤│二│柯佩琪│台中縣大安鄉東安村│八十六年│臺中大廣三大賣場│台中企銀信用卡一張││二││福東路42號│十一月二十二日│停車場│被冒刷七萬三千元│├──┼────┼─────────┼────────┼─────────┼────────────┤│二││高雄縣燕巢鄉○○路│八十七年八月│臺南市悟智樂園停車│中國信託及三信合作社信用││三│林梨瑛│1巷20號│八日│場│卡各一張│││││││被冒刷約十萬元│├──┼────┼─────────┼────────┼─────────┼────────────┤│二│黃信春│高雄縣美濃鎮○○路│八十六年│高雄家樂福大賣場│合作金庫信用卡一張││四││25號│八月二十四日││被盜刷約十九萬一千元│├──┼────┼─────────┼────────┼─────────┼────────────┤│二│蕭苑貞│高雄市○○區○○路│八十七年│高雄市│中興銀行信用卡一張││五││31巷1-7號4樓│八月二十六日││被冒刷約三萬八千元│├──┼────┼─────────┼────────┼─────────┼────────────┤││││││萬泰銀行信用卡一張、現金││二│陳寶瓊│台中市○區○○街18│不詳│不詳│三千餘元、被冒刷九萬八千││六││巷3號3樓│││四百七十二元│││││││共約十萬一千四百七十二元│├──┼────┼─────────┼────────┼─────────┼────────────┤│二││台北市○○區○○路│八十七年│臺南市悟智樂園停車│花旗銀行及中國信託信用卡││七│王伯森│330巷45號3樓│六月二十七日│場│共三張│││││││十五萬八百五十元│├──┼────┼─────────┼────────┼─────────┼────────────┤│二│鄧聖潔│高雄市○○區○○街│八十六年│臺南市悟智樂園停車│台新銀行及中聯信託信用卡││八││47巷25號11樓│十一月二十二日│場│各一張、健保卡一張│││││││被冒刷四萬八百元│├──┴────┴─────────┴────────┴─────────┴────────────┤│合計:約四百一十三萬六千九百零三元│├──┬────┬─────────┬────────┬─────────┬────────────┤│││台南市○○區○○路│││現金四千元、身份證、駕照││二│甲○○│路六段20巷120弄47│八十七年三月間│臺南市○○路果菜市│第一信託信用卡二張、慶豐││九││號││場│銀行託信用卡一張、戒指一│││││││只。共八千五百元│├──┼────┼─────────┼────────┼─────────┼────────────┤│││高雄縣岡山鎮 新生 乙│八十六年五月││中國信託及華僑銀行信用卡││三│癸○○│路23號│二日│臺南縣萬客隆停車場│各一張││十│││││被冒刷五萬七千九百元│├──┼────┼─────────┼────────┼─────────┼────────────┤│三│壬○○│高雄縣路竹鄉竹西村│八十七年五月││聯邦銀行信用卡一張││一││中山路440巷126弄│九日│臺南縣萬客隆停車場│被冒刷四萬四千元│├──┼────┼─────────┼────────┼─────────┼────────────┤│三││臺南市○○區○○路│八十七年││中國信託及花旗銀行信用卡││二│辛○○│二段140巷45弄9號│六月一日│臺南縣萬客隆停車場│各一張│││││││現金四千零五十元│├──┴────┴─────────┴────────┴─────────┴────────────┤│合計:十一萬四千四百五十元│├──┬────┬─────────┬────────┬─────────┬────────────┤││││││華南銀行信用卡及金融卡各││三│││││一張、郵局提款卡一張、現││三│巳○○│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八十七年│高雄縣興達魚港停車│金三萬元、被冒刷五萬九千││││路128號│一月十七日│場│二百五十八元。│││││││共八萬九千二百五十八元│├──┼────┼─────────┼────────┼─────────┼────────────┤││││││玉山銀行及匯豐銀行信用卡││三│戊○○│臺南市○○路○段│八十七年│臺南市○○路○段70│各一張││四││365巷34弄7號五樓│一月十六日│1巷63號前│被冒刷九萬一千六百五十九│││││││元│├──┼────┼─────────┼────────┼─────────┼────────────┤││││││花旗銀行信用卡一張、現金││三│游蕙宇│臺南市○○路54巷15│八十七年│臺南市土城聖母廟停│約六萬元、被冒刷六千四百││五││號│二月八日│車場│二十元│││││││共約六萬六千四百二十元│├──┴────┴─────────┴────────┴─────────┴────────────┤│合計:約二十四萬七千三百三十七元│├─────────────────────────────────────────────────┤│總計:約四百四十九萬八千六百九十元│└─────────────────────────────────────────────────┘附表二:
台南地區┌──┬───────┬───────────────────┐│編號│盜刷場所商店稱│盜刷地點│├──┼───────┼───────────────────┤│01│吉大通信│台南市○○路○段709號│├──┼───────┼───────────────────┤│02│快一通通信│台南市○○路一號│├──┼───────┼───────────────────┤│03│長欣東門通訊│台南市○○路○段廿九號│├──┼───────┼───────────────────┤│04│長欣東寧通訊│台南市○○路三三九號│├──┼───────┼───────────────────┤│05│長欣通訊│台南縣永康市○○○路一○六之一號│├──┼───────┼───────────────────┤│06│創勳通信│台南縣永康市○○路十四號│├──┼───────┼───────────────────┤│07│新迅廉通訊│台南縣永康市○○○街二四三號│├──┼───────┼───────────────────┤│08│震旦行│台南縣永康市○○○路廿號│├──┼───────┼───────────────────┤│09│震旦行│台南市金華店│├──┼───────┼───────────────────┤│10│震旦行│台南市公園店│├──┼───────┼───────────────────┤│11│震旦行│台南市健康店│├──┼───────┼───────────────────┤│12│長欣永康通訊│台南縣永康市○○○路廿一號│├──┼───────┼───────────────────┤│13│長欣歸仁通訊│台南縣歸仁鄉○○路○段十六號│├──┼───────┼───────────────────┤│14│全虹通訊│台南市○○路│└──┴───────┴───────────────────┘高雄地區┌──┬───────┬───────────────────┐│編號│盜刷場所商店稱│盜刷地點│├──┼───────┼───────────────────┤│01│全虹通訊│高雄縣鳳山市○○路二六九號│├──┼───────┼───────────────────┤│02│雅音通訊│高雄縣鳳山市○○路二七七號│├──┼───────┼───────────────────┤│03│全國電子│高雄縣鳳山市○○路一三九號│├──┼───────┼───────────────────┤│04│吉事達公司│高雄縣鳳山市○○路一二一號│├──┼───────┼───────────────────┤│05│震旦行│高雄市○○○路一七五之十號│├──┼───────┼───────────────────┤│06│全虹通信│高雄市○○○路四七八號│├──┼───────┼───────────────────┤│07│三聲企業│高雄市○○○路二○二號│├──┼───────┼───────────────────┤│08│震旦行│高雄市○○○路二四六號│├──┼───────┼───────────────────┤│09│上新通信│高雄市○○○路二四八號│├──┼───────┼───────────────────┤│10│大立通訊│高雄市○○○路四六四號│├──┼───────┼───────────────────┤│11│長聲電信│高雄市○○○路四五八號│├──┼───────┼───────────────────┤│12│源統通訊│高雄市○○○路二三七之一號│├──┼───────┼───────────────────┤│13│國際電話公司│高雄市○○○路二二七號│├──┼───────┼───────────────────┤│14│神腦國際│高雄市○○○路一○四號│├──┼───────┼───────────────────┤│15│大新電訊│高雄市○○○路二一○號│├──┼───────┼───────────────────┤│16│喂喂喂通訊│高雄市○○○路三一九號│├──┼───────┼───────────────────┤│17│大呼小叫通訊│高雄市○○○路九九八號│├──┼───────┼───────────────────┤│18│全虹通訊│高雄市○○○路八五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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