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46號原告 王楷傑 被告 徐志勝
金道交通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政修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徐志勝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141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江健鋒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