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81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務人 羅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